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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0/6/12 10:56:00

农村税费改革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摘要:“十六大”做出了“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的决定,在这新的历史条件下,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如何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当前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农村税费改革,首先是在安徽获得极大成功的基础上,然后在全国有选择的进行试点和推广的。税费改革所要解决的中心问题是依法调整和规范国家、集体与农民的利益关系,将农村的分配制度进一步纳入法治轨道,堵住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改革的第一目标是从根本上解决束缚农村生产力发展和影响干群关系的农民负担过重问题。在安徽的试点中,改革后全省农民总的税费负担水平(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及两税附加)比改革前(农业税、农业特产税、乡统筹费和村提留费中的公益金、管理费)下降23。6%;人均负担减负幅度为31%(尚不包括减少“两工”和村公积金减轻的负担)。这项深得民心的重大改革,今年在贵州一些地方进行了试点和推广。为了解税费改革的具体情况,六盘水市市委*校组织了一个专项组对一些乡村进行了调查研究。在调查中,我们看到广大农村干部和农民群众真心的拥护和积极参加了改革,都认为这是一项保护广大农民利益,减轻农民负担的深得民心的重大*策,税费改革工作正在各地迅速推开。但是我们又要看到,由于农村现况的多样性和复杂性,在税费改革中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问题,这些新的情况和问题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和解决,只有这样才能保证税费改革的成功。


            一、“亩产”多少由谁确定


            在这次税费改革中,农业税是按照亩产计征的,这亩产的多少,又是由*府依据过去乡村所报数据测定,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如何确定和判别过去统计数据的准确性。过去的统计数据,在调控和促进农业生产上发挥了许多积极作用,绝大多数真实可信。但是,由于历史原因,在有的地区这些统计数据具有许多的人为因素。对农村的亩产而言,由于时间、经费等原因,不可能对每一年每个乡村的亩产数进行准确测定,又由于许多官员要营造一种“年年向上”的繁荣景象,造成了在亩产统计上,许多地方是采用在上一年基础上增加一定百分比的方法计算亩产数。多年的累加,使统计数据离真实亩产数越来越远。在我们调查的一个村,真实亩产数只在280公斤左右,而按照统计得出的亩产计征数为400公斤,这多出的亩产数现要向农民计征税。这又产生了一个问题,今天的农民是否要向过去虚报数据的官员“买单”。如果要“买单”,这多出的粮食亩产数必然向农民计征,必然加重农民的负担;如果不“买单”,“实事求是”地重新测定亩产数,必然导致农业税收入的降低。问题的解决,我认为必须根据坚决保护广大农民利益的税费改革原则,采用专家、干部、群众组成测定组的方法,对亩产出入较大的乡村进行重新评定,“实事求是”的确定亩产数,虽然少收了一些税,但这对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当前与长久的关系


            这次税费改革,所征税费是依据第二次农村承包土地所定数量进行计征的,也就是按“习惯亩”计征的。对于承包后,农民自已所开垦的土地没有进行计征,这造成实际“丈量亩”大于“习惯亩”。对于“习惯亩”以外土地,由于大多是开垦荒山坡地,土地肥力较差,粮食产量一般较低。过去在“退耕返林”中,*府给予一定补贴后一般都愿意退出。但在税费改革后,这些地虽然粮食产量较低,由于不计税,相比“退耕返林”以及“习惯亩”的耕种效益得到提高,这种“比较效益”的提高,将造成部分农民不愿退出这部分坡地,于西部大开发中的“退耕返林”等*策,将产生一定不良冲击。在调查中有一个村,对于国家规定的今年“退耕返林”任务,出现村民不愿退出耕种的山坡地现象,造成任务落实具有一定难度。


            对于这个问题一定要正确处理“习惯亩”与“丈量亩”的关系。首先应根据中央*策,坚持以“习惯亩”征收农业税,因为这是关系中央*策持续,农村稳定的大计;其次,对“习惯亩”以外土地,处在“退耕返林”地带的,乡村*府要依据西部大开发战略要求,要有步骤地坚决“退耕返林”,对退下的土地,在国家给予补贴基础上,有条件的乡村可给予一定的经济或其他补贴,以保证“退耕返林”*策的实施。


            三、诚实是否应该吃亏


            这次税费改革,所征税费是依据第二次农村承包土地所定土地数量进行计征的,对于承包后,农民自已所开垦的土地没有进行计征。在我们调查的一些村“丈量亩”的数量是“习惯亩”的一倍多。造成这种差异性的原因,既有承包后,农民自发开垦荒山坡地的因素,但也有有的村在承包时少报实际土地数的原因。在我们调查中,有两个自然面积大小和人口数量相近的相邻村,一个村由于过去在土地承包时,比较真实地上报和确定了承包土地数,在这次税费改革中,所应交纳的农业税费基数较大;而另一个村,由于土地承包时所上报和确定的承包土地数少于实际土地数,这次税费改革中,所应交纳的农业税费基数较小。这样差异的结果,两村人均农业税费负担差距在十多元。对于这个问题,一方面由于中央*策需要长久稳定,只能以第二轮土地承包数作为计税基础,这对于农村稳定是需要的;但另一方面这种老实人吃亏所造成的税赋的不公平性是显而易见的,这和当今所倡导建立“诚实、信用”社会是相悖的。对这种不公平性的解决,方法是发挥*府特别是乡以上*府的调控职能,在税收减免等相应资金调控上,给予如实上报确定土地承包数的村一定照顾,用这种方法创造一个税赋基本上公平的农村社会,不让老实人吃亏。


            四、提高农村干部和群众素质的重要性


            税费改革的进行,需要广大农村干部和群众的理解与支持,这理解与支持要求建立在一定“素质”基础上,这素质既包括*治思想觉悟,又包括文化、科学知识。当前,农村存在着要求和现实差异的矛盾,特别是受自然及经济条件限制较多的贵州农村情况尤为严重。在我们进行的调查中,有一个村小学文化程度和文盲、半文盲村民占全村人口的大多数,在村民所选举的村干部中,小学文化程度所占比率较大。由于村干部和群众素质不高,对税费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往往采用简单粗暴方式。调查中有的村干部就说,要对不愿意交纳税费村民,采用牵牛牵猪方式;而村民由于对税费改革一些*策的不理解采取抗税行为。所以,我们现在要在教育农民,提高农民素质的同时,主要抓好村干部队伍素质的提高,要教育好村干部对税费改革中出现的新问题,一方面要加强宣传解释工作,另一方面要依法行*,依据“三个代表”精神,正确处理好干部和群众关系。


            五、加强对干部的民主监督,保证广大农民当家作主


            税费改革是关系广大农民切身利益的大事,在改革中一定要加强对乡村干部的民主监督,保证税费改革程序和结果的公证,这样才能促进税费改革的胜利完成,才能保证广大农民的当家作主。在调查中有这样一种情况,有乡镇企业收入的村,过去这些村将收入绝大部分用于对农村税费的补贴,所以过去这些村农民的税费交得很少甚至于不交。现在根据税费改革精神,税费将由农民负担,过去较紧张的村财*一下子变得很宽松,虽然村干部一再表示将把这些资金用于村公共事业建设,但是许多村民担心村干部将这些资金挪作他用,损害农民利益。确实如果我们民主监督不力,村中这部分过去补贴农民税费的资金不用于农民而挪作他用,那么益民*策将不会使农民受益反而会损害农民的利益。所以我们一方面要贯彻保证村民民主权力的所有法律法规,加强自下而上的村民对乡村干部的民主监督;另一方面当前更要依法加强上级机关对乡村一级自上而下的行*监督。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村干部将村企业收入真正用于关系农民利益的事情上,使税费改革真正地减轻农民负担。


            “十六大”发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动员令,在《报告》中,针对农村问题,做出了“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继续推进农村税费改革,减轻农民负担,保护农民利益”的决定。在这新的历史条件下,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如何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关系,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过重的问题,促进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当前进行的农村税费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正如江泽民同志所指出:“减轻还是加重农民负担绝不是少拿多拿几个钱的问题,而是保护还是挫伤农民积极性的问题,是促进还是阻碍农村生产力的问题,是增强还是丧失农民群众信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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