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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保险健康告知书来说乙肝和乙肝病毒携带者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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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来了解几个定义,乙型病*性肝炎(viralhepatitistypeB,简称乙肝)系由乙肝病*(HBV)引起,以乏力、食欲减退、恶心、呕吐、厌油、肝大及肝功能异常为主要临床表现。

部分病例有发热和*疸;少数病例病程迁延转为慢性,或发展为肝硬化甚至肝癌;重者病情进展迅猛可发展为重型肝炎;另一些感染者则成为无症状的病*携带者。

乙肝病*携带者(AsC)是指感染了乙肝病*(HBV),没有肝炎症状和体征,肝功能等各项检查正常,1年内连续随访3次以上,血清ALT和AST均在正常范围,肝组织学检查一般无明显异常的群体。肝组织学检查一般无明显异常的群体。

目前中国人口中约有十分之一是乙肝病*携带者。

上述两个定义明确的告诉我们,什么是乙肝,什么是乙肝病*携带者,当我们在临床工作中看到上述不同的患者时,分别会诊断为乙肝(具体诊断有多种,看具体的病例)和乙肝病*携带,并分别进行传染病报卡。

我们在保险的日常工作中,确常常看到很多保险业务员和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不去分辨这两者的区别,甚至一些保险理赔人员也对这两个不同的诊断进行混淆,对一些投保时为乙肝病*携带者,后来确诊为肝癌或其他病变的客户拒赔,严重影响保险的声誉。这是中国目前保险界的一种现状,期待加强保险从业人员的专业修养,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保险队伍。

其实在保险合同的健康告知中,已经明确区分了两种不同的诊断。笔者选择了三家不同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

健康告知一:

这是华夏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第8条,肝炎、肝硬化需要如实告知,乙肝病*携带者不需要如实告知。乙肝病*携带者可以放心投保。

健康告知二:

某保险公司健康告知第2(4)条健康告知,肝炎、肝炎病*携带、肝硬化、脂肪肝需要如实告知

健康告知三:

这是第三家保险公司的健康告知,他的健康告知有点奇怪,第2项亲人需要告知肝炎(包括病*携带者),而在被保险人本人项目中第七项却是需要告知肝炎、肝硬化。

不知是保险公司的疏漏还是故意设置的机关。按照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健康告知里的事项并不是没有告知,保险公司就一定不赔。没有告知的事项必需要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保险人才有权解除合同。如果因为亲人是乙肝病*携带者保险公司就拒保或提高保险费率,那这家公司也就不用开了。几乎找不出哪位客户的亲人完全没有第二项规定中的事。

所以,买保险一定要找专业的保险代理人员购买,通过第三方保险代理公司购买保险。可以提供更多不同公司的保险产品供客户选择。出险后会以专业知识为客户服务,维护客户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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