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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私募入法吴晓灵强调金融活动应归口管理lya4afnk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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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私募入法


    吴晓灵强调金融活动应归口管理


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周三(10月24日)表示,明确VC和PE的法律地位,对于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来说都有好处。


        面对《基金法》二审中关于VC和PE监管问题的争议(参见财新报道《吴晓灵:宏观经济管理部门不应介入微观监管》),吴晓灵10月24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上做出表态,强调金融活动归口金融监管部门监管。


    吴晓灵表示,之所以修订基金法,是因为随着我国居民财富的增长,老百姓需要获得财产性的收入,代客理财是一个非常广阔的领域,但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制约,因而对老百姓财产的保护是不利的。


    吴晓灵表示,国务院有关部门考虑监管分工的时候,应该坚持这样的理念,以提高监管的效率和行*效率为目标,遵循以下原则:一是金融活动归口金融监管部门监管;二是金融监管部门应该实施功能监管,在目前尚不具备条件时,应做到同一法律关系的金融产品要按同样的原则、标准监管;三是宏观经济管理部门应该着眼于国家发展的全局,不要介入微观监管活动;四是充分利用现有监管资源,不要再重新构建新的金融监管系统。


    吴晓灵表示,这次修法在公募基金加强对投资者利益保护方面,增加了许多新的规范。这次修法的要点是把私募基金纳入本法。私募基金是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的一种金融工具,这几年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特别是VC、PE对企业的成长起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现在法律没有给予其明确的法律地位。如果有一个明确的法律地位,对于保护投资者和经营者来说都是有好处的。


    吴晓灵认为,2004年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法,极大地推动了公募基金的发展,但没有给私募基金以法律地位,合伙企业法公布后,私募股权基金有了快速的发展。为了给私募基金以金融产品的法律地位,给私募基金与公募基金同样的税收地位,进一步规范财富管理,特别是代客资产管理,有必要修订证券投资基金法。


    “一个金融机构管的是少数人的钱,可以进行适度监管,如果管的是多数人的钱,就应该对他实行较严的监管。为了保护公众利益,要对其投资证券市场的行为作出规定。”吴晓灵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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