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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在错字面前为什么都是先否认再承认lqw2bnxg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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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在“错”字面前为什么都是先否认再承认?


不知道友们注意了没有,在我们这个泱泱大国里有一种非常奇怪的现象,就在是面对自己犯了某种错误的时候,总先是要以各种方式出面进行否认,最后在外界的压力之下,无可奈何、不得以的情况下才会予以承认。前不久发生在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就是如此。张晖事件和张中界事件接连发生后——尤其在张中界断指之后,引起了全国舆论的强烈关注,媒体并把该地“钓鱼执法”的种种事实公之于众。但上海市浦东新区的相关职能部门在调查后全盘否定执法部门有“钓鱼执法”行为存在。然而舆论并不肯善罢甘休,还是穷追不舍。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市委市*府的领导作出批示,有关方面又重新组织调查组进行核查。调查结果与之前的“初步调查”完全相反,“钓鱼执法”不仅存在,而且已经存在相当长的时间,并有涉黑之嫌。又如侯耀华涉嫌的“代言虚假广告”事件。中国广告协会11月1日对他所代言的十条“虚假广告”(估计远不止这些)公之于众,有时间,有地点,有所代理广告的名称。。。。。。一时间,舆论把侯耀华推到了风口浪尖上,有友称之为“侯药华”、“中华第一猛男”、“虚假广告大王”等等。就侯耀华代理“虚假广告”一事来说,应该说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但侯耀华却在得知此事后就来了个“不清楚”,“有人滥用我的名义做广告”等来加以否认。但舆论发挥了穷打落水狗的精神,侯耀华不得不承认事实。11月7日,侯耀华通过博客发


    布公开信,称经核实,这些广告约是在三至六年前做的。“我当时不知相关规定,也未精确核实有关内容”,对此深表遗憾和歉意,诚恳接受大家批评。同时,侯耀华称,请有关电视台不要再播这些违法广告。还如日前发生在湖北荆州的所谓“挟尸抬价”事件也是如此。三名大学生为救落水少年牺牲后,无论这几名大学生是不是英雄,是不是“见义勇为”者,作为当地*府和相关职能部门都有责任和义务把死难者打捞起来。然而当地*府及相关职能部门没有这样做,而是以种种理由把这一责任推给了一个民间的打捞公司。这个打捞公司只认钱,不认人,没有钱不打捞;钱不到位、钱不够不打捞;把尸体打捞出水面后,还“挟尸抬价”。对于这种惨无人道的做法,引起了全国舆论的愤慨,要求当地*府进行调查。可最初的调查同样是否认有“挟尸抬价”的事情发生。华商报将一张知情者所拍的“挟尸抬价”的照片发在报上之后,当地*府又组织调查组重新调查。结果表明,“挟尸抬价”是事实。像这样的例子还有很多,无需一一列举。那么,我们这些做错了事的*府或个人为什么在事情被曝光之初都要极力加以否认,又在最后还是不得不承认错误或者说是过失呢?笔者以为,无论是出了错(当然包括过失)的*府或是个人——其实也包括其他一些人和事概莫能外,他们在事情被曝光之初还抱有幻想,还抱有晓幸心理,能搪塞就搪塞,能敷衍就敷衍,能掩盖就掩盖,能推卸责任就推卸责任。到了最后,舆论压力大了,或者有了上级的批示,领导的重视,推不脱了,才无可奈何地出来承认错误——其实这个错误他们早已心知肚明了的!想想看,上海的“钓鱼执法”、湖北荆州的“挟尸抬价”以及侯耀华的“虚假广告”没有舆论强大地压力,会有今天的结果吗?!中国人有句民谚,叫做“鞭子挨了,桥也过了”。上海的“钓鱼执法”事件和湖北荆州“挟尸抬价”事件的处理过程,侯耀华代言“虚假广告”的道歉行为等都印证了这句谚语。笔者于是就想,如果我们的*府或如侯耀华这样的做了错事或出现了过失的名人们在他们的错事公布如众的当初就理直气壮出来承认错误,就进行纠正,改正,或许不仅能够增加公信力、诚信度,而且还能为社会节约相当多的舆论资源和经济资源。从这个意义上讲,勇于在第一时间承认错误或过失并加以纠正值得大力提倡,应该使之成为我们这个社会诚实守信的一条要求和准则!


    (2009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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