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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两家公司忙于诉讼投资者加紧索赔3dldp2ta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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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两家公司忙于诉讼


    投资者加紧索赔


彩虹精化:11月1日第一次开庭证券时报获悉,近日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郑名伟律师收到来自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传票,投资者陈某诉彩虹精化证券虚假陈述纠纷一案,将于11月1日上午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2012年5月24日,中国证监会调查发现,彩虹精化存在以下违法事实:首先,未及时披露可能给其带来巨额利润的合同事项;其次,未及时披露其子公司彩虹绿世界与深圳绿世界商谈变更合同主体事项。中国证监会认定:公司未及时披露深圳绿世界与嘉星国际签订总金额共计192000万元的《产品销售协议》可能给公司生产经营带来重大影响,违反了《证券法》第67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193条所述上市公司“未按照规定披露信息”的行为。另外,公司2011年2月23日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内容与事实不符,违反了《证券法》第193条所述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行为。故中国证监会对被告及相关责任人作出行*处罚决定。2012年6月30日,彩虹精化董事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处罚决定书》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处罚决定书》和《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并公开致歉。因彩虹精化虚假陈述行为被曝光,公司股价急剧波动,致使投资者权益受到损失。K线图显示,2011年3月2日,彩虹精化开盘价26.37元,此后几日股价持续下跌,3月7日收盘价仅为22.17元。根据《证券法》与2003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规定,因虚假陈述受到中国证监会、财*部等行*处罚,或人民法院作出认定有罪且判决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且权益受损的投资者,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一致认为,根据司法解释,彩虹精化虚假陈述案实施日为2010年12月12日,即公司签订《关于深圳市彩虹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之合作经营协议书》之日,虚假陈述更正日为2011年3月2日,即公司发布《关于控股子公司深圳市彩虹绿世界生物降解材料有限公司签订重大意向性合同的公告》之日,故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2010年12月12日至2011年3月2日期间买卖过,并在2011年3月2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彩虹精化股票,且存在亏损或推定亏损者。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和郑名伟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彩虹精化股票,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联合征集诉讼委托,代理投资者索赔。宋一欣律师表示,彩虹精化案与杭萧钢构案的案情高度相似,主要表现在“天价合同”未依法披露、有责任人涉嫌内幕交易、行*处罚结果等方面,因此预计彩虹精化虚假陈述案民事诉讼的裁判结果与杭萧钢构案也会较为一致。此前,经调解后,杭萧钢构案原告获得诉讼金额82%的高额现金赔付。广百股份:索赔时效截至11月11日2010年11月11日,财*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部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公告(第18号)》,指出财*部驻广东省财*监察专员办事处对广百股份2008年度会计信息质量进行了检查,发现公司存在未将账面价值11334万元的出租房屋建筑物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以假发票列账97万元等问题。针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财*部驻广东省财*监察专员办事处已对该公司处以1万元罚款,并要求该公司调账补税。广百股份已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已缴纳相关罚款,并补缴相关税款。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称,“虽然罚款金额微不足道,但对于因此受损的广大投资者却意义重大,因为该项处罚满足《若干规定》设置的前置程序,股民因此能提起诉讼索赔”其实,早在被财*部公开处罚之前,广百股份于2010年1月21日发布了《关于更正2008年度财务信息的公告》。在这份公告中,公司曝出八项违规事实:首先,公司未按规定核算让利销售,多计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各3000多万元;其次,公司未严格划分资本性支出与费用性支出,多计2008年费用150多万元;第三,公司未及时核算交易涉及的增值税,少确认2008年应付购货款3000多万元;第四,公司收到假发票列账,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第五,公司部分出租房屋建筑物,未纳入“投资性房地产”科目核算;第六,公司属下企业审计费63000元,应由“销售费用”科目调整到“管理费用”科目核算;第七,公司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支的活动费及学费,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第八,公司在“应付职工薪酬”中列付退休职工一次性补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财*部行*处罚发布以来,有多名投资者意欲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刘国华律师表示,投资者只要在2008年4月22日至2010年1月21日期间买入广百股份,并在2008年1月21日及以后卖出或一直持有至今,且存在投资差额损失的,就符合起诉的条件。另据《司法解释》规定,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的规定,即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刘国华律师提醒,财*部是2010年11月11日公告行*处罚,因此,投资者最晚应在2012年11月11日之前提起诉讼,逾期将丧失胜诉权。为维护广大因虚假陈述受损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刘国华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广百股份,并遭受虚假陈述损害的投资者征集诉讼委托,代理广大投资者索赔。根据惯例,投资者向律师提供材料包括身份证复印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买卖股票的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联系电话手机及地址邮编。一旦符合起诉条件,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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